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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中出现交通事故,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发布人振持     发布时间2023-11-23
基本案情:
       巩某某系某某厂退休工人。2010年8月应聘到某某公司做审计助理工作。2016年1月17日,巩某某受某某公司指派到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做审计工作。22日早上巩某某乘被审计单位车辆从所住宾馆前往工厂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盘点,上午十时许,因路湿滑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巩某某及其同事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巩某某被送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并皮下血肿;颈部软组织挫伤。当日下午16时,巩某某住院治疗,经过28天住院治疗,2月19日,巩某某出院。巩某某出院回到北京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继续检查治疗,确诊巩某某右侧1-10肋骨、左侧4-7肋骨骨折。巩某某还就近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治疗。事后,巩某某多次找某某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巩某某受伤是第三方造成的,并非我公司的责任,我公司无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责任。鉴定报告依据积水潭医院3月1日作出的片子缺乏公正性。事发地在河北,应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院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巩某某作为某某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可以请求某某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赔偿。本案中,其请求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
      一、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医疗费4061.74元。
      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护理费3520元。
      三、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交通费650元。
      四、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残疾赔偿金317154元。
      五、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
      六、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巩某某伤残鉴定费5050元。
案件焦点:
      1、本案中,某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郁有振律师作为本案巩某某的代理人,认为:巩某某系某某厂退休工人,后被应聘到某某公司做审计助理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2016年1月17日,巩某某受公司指派到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做审计工作。22日早上巩某某乘被审计单位车辆从所住宾馆前往工厂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盘点,上午十时许,因路湿滑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巩某某受伤。因此,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劳务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相关权利赔偿合法合理。所以,某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雇佣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因此,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者。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雇佣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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